法規名稱: 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前言:
    因全球暖化造成氣候異常變化,國內外氣溫偏高時有所聞,依據衛生
    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每年戶外溫度較高季節為發生熱疾病至急診就
    醫之高峰期,對於經常性於戶外作業,如營造作業、馬路修護、電線
    桿維修或從事農事等勞動者,尤需提高警覺及強化相關預防措施。再
    者,諸如環境風速、空氣溫度、濕度、輻射熱、個人生理熱負荷、熱
    調節能力及其他外加熱壓力因子等,均為影響戶外作業勞工健康原因
    之一,為強化從事戶外作業勞工健康保障,預防高氣溫環境引起之熱
    疾病,特訂定本指引為行政指導,提供雇主危害預防之參考。

二、本指引適用對象如下:
  (一)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自營作業者。

三、本指引用詞,定義如下:
  (一)熱指數:指透過溫度及相對濕度評估對人體造成熱壓力之指標。
  (二)熱壓力:指逾量生理代謝熱能、作業環境因子(包含空氣溫度、
        濕度、風速及輻射熱)及衣著量等作用,對人體所造成之熱負荷
        影響。
  (三)熱危害風險等級:指特定熱指數值所對應之危害風險等級。
  (四)重體力作業:指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所稱重體力勞
        動作業。

四、為防範高氣溫環境引起之熱疾病,保障從事戶外作業勞工健康,雇主
    使勞工於高氣溫環境下從事戶外作業時,應參考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
    布之溫度及相對濕度資訊,依附表一找出作業現場對應之熱指數值,
    對照附表二評估熱危害風險等級,並依其風險等級採取對應措施。
    前項所定溫度及相對濕度資訊,以作業所在地或緊鄰地區之氣象觀測
    站測值為準。但作業現場已設置量測裝置,並保留相關量測紀錄者,
    得以實際量測數值資訊進行評估。
    作業期間因環境因子變動,致依第一項規定評估之熱危害風險等級提
    升者,雇主應即依提升後之風險等級採取對應措施。

五、雇主應依前點規定評估之熱危害風險等級,對應附表二及附表三規定
    ,採取下列危害預防及管理措施:
  (一)實施勞工作業管理
        1.降低勞工暴露溫度雇主應視現場作業狀況,採取下列控制措施
          ,以降低作業勞工暴露溫度:
         (1)於環境溫度低於勞工之皮膚溫度(一般為攝氏30度)時,可
            使用風扇或類似裝置將風吹向勞工,以增加空氣流動或對流
            ,使人體皮膚與環境空氣之熱交換及排汗揮發速率提高;於
            環境溫度高於勞工之皮膚溫度時,則避免將熱源之熱風吹向
            勞工。
         (2)在高氣溫戶外作業場所,應設置簡易遮陽裝置,以防止陽光
            直接照射或周圍地面、牆面反射之輻射熱能,避免勞工長時
            間之熱暴露。
         (3)適度運用細水霧或其他技術等進行灑水降溫,以加強散熱效
            果,降低作業環境溫度。
        2.現場巡視勞工作業情形
         (1)雇主應於作業前及作業期間指派專人定期巡視,確認各項危
            害預防及管理措施,並提醒勞工留意水分及鹽分攝取,隨時
            掌握勞工健康狀況。發現勞工有身體不適或疑似產生相關熱
            疾病症狀時,應立即停止作業,確認其狀況並尋求協助;必
            要時,應即安排就醫。
         (2)有關高氣溫戶外作業熱危害防範相關檢核項目,可參考附表
            四。
        3.提供適當之休息場所
          為使勞工於休息時可降低體心溫度及恢復體力,雇主應依下列
          原則設置其休息場所:
         (1)設置於鄰近作業場所之適當位置。
         (2)設置於具備容納同一時段最大休息人數之空間。
         (3)具備適當遮陽效果,且不可因日照方向改變致無遮陽效果。
         (4)設置於具備空調、風扇等裝置或對外開放可接受外來涼爽微
            風之場所,並具備適當機制防止溫濕環境之氣流進入。
         (5)避免其他潛在危害,如過於接近道路、位於高噪音環境或有
            物體飛落之虞等處所。
         (6)提供可適度降低體溫之物品或設備,如冷水、冷毛巾或淋浴
            裝置等。
         (7)裝置飲水設備或提供適當之飲料,如清涼之飲用水或含電解
            質飲料(約攝氏10至15度,含酒精者除外);必要時,可準
            備食鹽,以供勞工適度補充水分及電解質(鹽分)。
        4.提供適當工作服裝
          雇主應提供淺色、寬鬆、具良好吸濕性、透氣性、耐磨且穿著
          舒適之工作服,及通風良好之帽子或頭盔。但紫外線指數過高
          時,則建議穿著長袖工作服。
        5.於作業場所提供勞工充足飲用水及電解質
         (1)除第 3目所定休息場所外,雇主並應於作業場所或鄰近位置
            準備清涼之飲用水或含電解質飲料,以利勞工取得與補充水
            分及電解質(鹽分)。其飲水頻率建議為每15至20分鐘一次
            ,每次飲水 150至 200毫升,且需規律定期執行,而非感到
            口渴才補充。
         (2)對於有鹽分攝取限制之勞工,雇主應另諮詢醫師之建議,採
            取其他管理措施。
        6.調整勞工熱適應能力
          雇主對於未曾於高氣溫環境下作業之新進勞工或已有高氣溫環
          境作業經驗之勞工,應視勞工原有之熱適應狀態及體適能狀況
          ,適當調配其熱適應及熱暴露時間,其規劃原則如下:
         (1)雇主對於未曾於高氣溫環境下作業之新進勞工,第 1天之熱
            暴露時間不可超過正常暴露時間之20%,其後每天最多可增
            加正常暴露時間20%之暴露時間,至達到正常暴露時間為止
            。
         (2)雇主對於已有高氣溫環境作業經驗之勞工,第 1天之熱暴露
            時間不可超過正常暴露時間之50%,第 2天最多可增至正常
            暴露時間之60%,第 3天最多可增至正常暴露時間之80%,
            第 4天則可恢復正常作業。
         (3)夏季期間戶外溫濕環境可造成作業場所溫度遽升,建議雇主
            於夏季來臨前針對勞工實施熱適應訓練,以確保勞工對溫濕
            度之變化具耐受力。
        7.調整勞工作業時間
         (1)雇主應適當分配勞工作息時間,並減少其連續作業時間,避
            免於高溫時段從事相關作業。雇主並應依據勞工實際作業狀
            況,適度調配其工作時間;必要時,應增加休息時間或頻率
            。
         (2)雇主可透過調整作業時段,如將作業移至清晨或傍晚等進行
            ,以降低勞工熱暴露危害。
         (3)雇主可增加人力協助作業,調節作業速率,並限制在高氣溫
            環境中作業之時間長度或人數,以降低勞工熱暴露量。
        8.使用個人防護具
          在行政管理及工程控制措施仍無法有效降低勞工承受之熱壓力
          時,再考量選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其防護具包含冰背心、濕
          衣物、水冷式防護具、空氣循環式防護具等;於熱輻射高時,
          可選用熱反射衣物。但均應考量防護具造成之額外熱壓力影響
          。
  (二)實施勞工健康管理
        1.適當選配作業勞工
         (1)雇主應於實際作業開始前,針對可能遭受熱暴露之全部勞工
            進行個人體適能評估,並依評估結果適當安排工作。
         (2)勞工有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精神病、肝疾病、消化性
            潰瘍、內分泌失調、無汗症及腎疾病等症狀,服用影響體溫
            調節、抑制排汗、利尿劑等藥劑,或肥胖、高年齡、曾經患
            熱疾病者,因其身體循環及調節機能較差,雇主應隨時注意
            勞工身體健康狀況,避免使其長時間從事高氣溫戶外作業。
            有疑義者,應尋求醫師之協助,並參考醫師建議,採取適當
            調配措施。
         (3)新進或在職勞工應配合雇主接受一般勞工體格檢查或定期健
            康檢查,以確認其體適能狀況。有相關病史或狀況者,並應
            於事前告知雇主,以進行健康管理及適當之工作調配。
        2.實施勞工個人自主健康管理
         (1)雇主應向勞工宣導保持正常生活作息、養成良好飲食習慣及
            充足睡眠,且不可於作業前及作業期間飲用含酒精性飲料等
            事項;必要時,應提供其個人健康諮詢。
         (2)勞工應配合進行自主健康管理,有身體不適之情形者,應即
            告知雇主,以便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預防發生工安事故,
            並降低熱疾病發生。
        3.確認作業勞工身體健康狀況
         (1)雇主於作業場所應配置足夠之體溫及血壓量測裝置,並於作
            業前及作業期間,指派專人定期確認作業勞工之身體健康狀
            況。
         (2)雇主應使勞工採團隊作業(至少 2人一組),作業勞工間應
            隨時互相注意是否有不舒服之反應,並於出現熱危害相關症
            狀時請求救援,彼此互相照應。
         (3)勞工身體不適時,應即通知作業夥伴,暫停作業並於陰涼處
            稍作休息;必要時,應立即請求醫療協助。
  (三)熱危害預防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雇主使勞工於高氣溫環境從事戶外
        作業,應針對現場主管及作業勞工定期實施下列之危害預防教育
        訓練,以避免熱危害發生:
        1.熱疾病之相關症狀及辨識。
        2.熱疾病預防措施,包含第 4點及第 5點所定危害預防及管理措
          施。
        3.緊急情況之急救措施與應變。
        4.熱疾病案例。
  (四)建立緊急醫療系統
        1.建立緊急應變處理機制為利勞工發生熱疾病之緊急救護準備,
          雇主應於事前掌握鄰近醫院或診所之位置與聯絡方式,並建立
          其緊急應變聯絡及通報流程。
        2.實施急救措施
         (1)雇主應指派專人負責處理急救事件,勞工出現熱疾病相關症
            狀時,應立即將其移至陰涼處降溫,並作緊急處置;必要時
            ,應立即就醫尋求專業協助。
         (2)常見熱疾病症狀及處置原則,可參考附表五。

六、雇主使勞工於陽光直接照射下進行作業,或穿著不透氣厚重或抗滲透
    性防護衣物進行相關作業者,應將其依第 4點規定評估之熱危害風險
    等級提升一級,並依提升後之風險等級採取對應措施。
    雇主依第 4點規定評估之熱危害風險等級屬最高等級者,除有緊急救
    援之需要外,不得使勞工從事前項所定作業。

七、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作業時,應綜合考量勞工體能負荷,減少其作
    業時間,給予每小時至少20分鐘之充足休息,並依各熱危害風險等級
    ,採取對應之相關措施,且應視不同風險等級適當調整作息時間。
    雇主依第 4點規定評估之熱危害風險等級屬最高等級者,不得使勞工
    從事前項所定作業。

八、鑑於個體間之熱壓力耐受度不盡相同,且尚須考量其他相關影響因子
    ,爰除本指引所定分級及管理措施外,雇主得視需要參考其他具科學
    依據之相關標準或指引等內容,採取其他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