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辦理評審作業,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至七人組
成評審小組,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二項移列。
二、有關評審小組組成,各級主管機關得組成評審小組辦理評審作業,遴
    聘時除考量身心障礙者權益代表性,並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增
    訂評審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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