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前條評比項目如下:
一、建立身心障礙者友善進用之機制。
二、友善身心障礙者職場環境之規劃。
三、促進身心障礙者職涯發展之措施。
四、實際進用身心障礙員工百分比及身心障礙員工平均工作年資之乘積。
五、進用身心障礙者障別及職類之多樣性。
前項各款評比項目之指標、配分權重、評分基準及其他事項,由主管機關
公告之。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年資計算基準日,為申請獎勵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評比項目為機關(構)內部機制及做法,以具
    體呈現進用及協助身心障礙者員工穩定就業情形,包括建立友善進用
    機制(如進用管道多元、人事規章明定身障人才招募事項、員工平權
    教育、新進身心障礙員工訓練與融入職場協助等)、依個別需求規劃
    友善職場環境(如適性職務規劃、設施設備或軟硬體環境改善、就業
    輔具提供等)、促進穩定職涯發展(如結合長期經營規劃及身心障礙
    員工管理策略、工作家庭平衡措施、調整評核機制、完善升遷及薪資
    制度、職涯輔導措施、專業能力培訓等)。
三、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為機關(構)實際進用成效,以綜合展現前三
    款機制及措施之實際辦理效益,包括第四款為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一項
    規定之評比標準值,計算方式以進用身心障礙員工百分比及身心障礙
    員工平均工作年資之乘積採計,例如身心障礙員工人數占員工總人數
    百分之十、身心障礙員工平均年資五年,其乘積以零點一乘以五為零
    點五;為鼓勵職場融合及創新職類,第五款為進用身心障礙者障別及
    職類之多樣性。
四、為因應評審作業彈性,爰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評比項目之指標
    、配分權重、評分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為明確第一項第四款進用人數及年資計算,第三項明定計算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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