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機關(構)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勵,應於每年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
,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機關(構)獎勵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者名冊及其工作年資。
三、協助身心障礙者措施及實績說明。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增列評比項目,為使主管機關受理及評審作業彈
    性,修正獎勵申請於每年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提出。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申請獎勵資格修正,增列第三款文件,原第三款
    遞移為第四款,並因應各級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獎勵之彈性,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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