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依第三條第一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後,送中
央主管機關進行評審。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一項整併修正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申請獎勵資格修正,對於申請勞動部獎勵者,修
    正為由地方政府受理並檢視其資格及應備文件後,送勞動部進行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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