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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對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
        、殘障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
        要者等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並應定期
        檢討落實其成效。
  (二)行政院八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台(81)勞字第0六二六0號函核定
        之「第二期加強就業服務方案」第肆-七-(一)結合有關機關
        及社會資源,促進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殘障者、原住民及
        生活扶助戶…等就業。」
  (三)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三款「對本法第二十
        四條所列人員參加職業訓練及推介就業之補助支出」之規定。

二、目的:
    促進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殘障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及急難
    救助戶等參加職業訓練,培養就業技能,以利其就業。

三、對象與資格:
  (一)申請對象: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各類全時(日)制養成訓練,其
        訓練期間滿三個月(含)以上具左列身分者。
        1.負擔家計婦女。
        2.負擔家計中高齡者。
        3.殘障者。
        4.原住民者。
        5.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急難救助戶。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二)申請資格
        1.負擔家計婦女,指年滿十六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者,其工作所得
          為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來源者屬之。
        2.負擔家計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者,其工
          作所得為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來源者屬之。
        3.殘障者,指領有殘障手冊者。
        4.原住民,指戶籍已登記為原住民者。
        5.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生活扶
          助戶內,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年滿六十五歲之間,有工作能力而
          自願就業者。
        6.急難救助戶指以家庭為單位,其全家人口以直系血親,或同一
          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有左列情
          事之一,經鄉、鎮、(市)區公所發給證明者。
         (1)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有生命危險者。
         (2)戶內人口罹患重大疾病須住院治療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致
            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3)負擔家庭主要生計人口失業、失蹤、入獄服刑,致家庭生活
            陷於困境者。
         (4)家庭遭受重大意外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5)其他遭遇急難事故,經認定確需救助者。
  (三)申請人僅能就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殘障者、原住民、生活
        扶助戶及急難救助戶等適用對象中,選擇其中一種身分申請。

四、辦理單位任務分工: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1.核配補助人數及金額。
        2.辦理本項業務所需經費之審核及撥付。
  (二)主辦職業訓練之政府機關或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機構:
        1.本項業務之宣導及執行。
        2.受理申請及資格審核。
        3.造冊報送職業訓練局並核發生活津貼補助費用。

五、補助標準:
  (一)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每人每月補助生活津貼壹萬元,最高以補助
        六個月為限。
  (二)前項訓練期限係按各職類實際訓練起迄時間按月計算,其零數未
        滿一個月但超過(含)二十天者,以一個月計算。
  (三)受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每月申領政府其他各項補助金額總數以不超
        過現行基本工資為原則。

六、申請程序:
  (一)受訓學員於職業訓練開訓後一個月內直接向在訓之職業訓練機構
        提出申請。
  (二)申請所需表件:
        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各一式三份。
        2.證明文件:
         (1)負擔家計婦女:
            A.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三份)。
            B.未在學且年滿十六歲以上家庭成員之無工作能力證明(殘
              障手冊影本三份或醫療證明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C.已在學且年滿十六歲以上家庭成員之在學證明書(三份)
              。
         (2)中高齡者:
            A.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三份)。
            B.未在學且年滿十六歲以上家庭成員之無工作能力證明(殘
              障手冊影本三份或醫療證明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3)殘障者:
            A.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三份)。
            B.殘障手冊正反面影本(三份)。
         (4)原住民:
            A.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三份)。
         (5)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
            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一份、影本(二份),但該證明文件
            未載明身分證號碼及住址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影本乙份。
         (6)急難救助戶:
            A.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三份)。
            B.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急難救助證明。
        3.申請人應按規定妥為準備前(二)項所列表各一式三份,其中
          一份留存申辦單位,另二份報送職訓局審核。
        4.申請人經各辦理職業訓練機構確實審查並經初審無誤後,由各
          辦理職業訓練機構繕造印領清冊(格式如附件二),連同相關
          證明文件,彙送職業訓練局(凡接受政府機關委訓之單位,須
          由原委辦機關彙轉)核定(範例格式如附件三、四)。
        5.經職訓局核定之生活津貼,由辦理訓練機構按月轉發申請人;
          中途退訓者,則自退訓之當月即不得再領取生活津貼,未發放
          之生活津貼,由各辦理訓練機構負責繳還職訓局。其未依規定
          辦理者或有發生冒領、溢領等情事者,除予追繳外,由請單位
          並負法律責任。
        6.申請人請領生活津貼補助以兩年內申請一次或一種職類為原則
          。

七、經費來源:
  (一)本案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付。
  (二)補助對象及人數,依當年度編列之經費預算核配;並按各承辦職
        業訓練機構申請順序核辦,額滿為止。

八、成果統計:
    各辦理職業訓練機構應定期(每年一月及七月)將上半年度申領生活
    津貼補助工作成果表(格式如附件五),彙送職業訓練局備查;並副
    知其所屬上級主管機關。

九、本要點自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