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對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
、殘障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
要者等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並應定期
檢討落實其成效。
(二)行政院八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台(81)勞字第0六二六0號函核定
之「第二期加強就業服務方案」第肆-七-(一)結合有關機關
及社會資源,促進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殘障者、原住民及
生活扶助戶…等就業。」
(三)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三款「對本法第二十
四條所列人員參加職業訓練及推介就業之補助支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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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促進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殘障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及急難
救助戶等參加職業訓練,培養就業技能,以利其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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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象與資格:
(一)申請對象: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各類全時(日)制養成訓練,其
訓練期間滿三個月(含)以上具左列身分者。
1.負擔家計婦女。
2.負擔家計中高齡者。
3.殘障者。
4.原住民者。
5.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急難救助戶。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二)申請資格
1.負擔家計婦女,指年滿十六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者,其工作所得
為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來源者屬之。
2.負擔家計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者,其工
作所得為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來源者屬之。
3.殘障者,指領有殘障手冊者。
4.原住民,指戶籍已登記為原住民者。
5.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生活扶
助戶內,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年滿六十五歲之間,有工作能力而
自願就業者。
6.急難救助戶指以家庭為單位,其全家人口以直系血親,或同一
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有左列情
事之一,經鄉、鎮、(市)區公所發給證明者。
(1)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有生命危險者。
(2)戶內人口罹患重大疾病須住院治療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致
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3)負擔家庭主要生計人口失業、失蹤、入獄服刑,致家庭生活
陷於困境者。
(4)家庭遭受重大意外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5)其他遭遇急難事故,經認定確需救助者。
(三)申請人僅能就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殘障者、原住民、生活
扶助戶及急難救助戶等適用對象中,選擇其中一種身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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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單位任務分工: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1.核配補助人數及金額。
2.辦理本項業務所需經費之審核及撥付。
(二)主辦職業訓練之政府機關或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機構:
1.本項業務之宣導及執行。
2.受理申請及資格審核。
3.造冊報送職業訓練局並核發生活津貼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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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標準:
(一)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每人每月補助生活津貼壹萬元,最高以補助
六個月為限。
(二)前項訓練期限係按各職類實際訓練起迄時間按月計算,其零數未
滿一個月但超過(含)二十天者,以一個月計算。
(三)受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每月申領政府其他各項補助金額總數以不超
過現行基本工資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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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
(一)受訓學員於職業訓練開訓後一個月內直接向在訓之職業訓練機構
提出申請。
(二)申請所需表件:
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各一式三份。
2.證明文件:
(1)負擔家計婦女:
A.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三份)。
B.未在學且年滿十六歲以上家庭成員之無工作能力證明(殘
障手冊影本三份或醫療證明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C.已在學且年滿十六歲以上家庭成員之在學證明書(三份)
。
(2)中高齡者:
A.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三份)。
B.未在學且年滿十六歲以上家庭成員之無工作能力證明(殘
障手冊影本三份或醫療證明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3)殘障者:
A.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三份)。
B.殘障手冊正反面影本(三份)。
(4)原住民:
A.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三份)。
(5)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
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一份、影本(二份),但該證明文件
未載明身分證號碼及住址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影本乙份。
(6)急難救助戶:
A.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三份)。
B.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急難救助證明。
3.申請人應按規定妥為準備前(二)項所列表各一式三份,其中
一份留存申辦單位,另二份報送職訓局審核。
4.申請人經各辦理職業訓練機構確實審查並經初審無誤後,由各
辦理職業訓練機構繕造印領清冊(格式如附件二),連同相關
證明文件,彙送職業訓練局(凡接受政府機關委訓之單位,須
由原委辦機關彙轉)核定(範例格式如附件三、四)。
5.經職訓局核定之生活津貼,由辦理訓練機構按月轉發申請人;
中途退訓者,則自退訓之當月即不得再領取生活津貼,未發放
之生活津貼,由各辦理訓練機構負責繳還職訓局。其未依規定
辦理者或有發生冒領、溢領等情事者,除予追繳外,由請單位
並負法律責任。
6.申請人請領生活津貼補助以兩年內申請一次或一種職類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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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來源:
(一)本案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付。
(二)補助對象及人數,依當年度編列之經費預算核配;並按各承辦職
業訓練機構申請順序核辦,額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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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果統計:
各辦理職業訓練機構應定期(每年一月及七月)將上半年度申領生活
津貼補助工作成果表(格式如附件五),彙送職業訓練局備查;並副
知其所屬上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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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自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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