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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為協助企業發展訓練、獎勵創新、期使訓練產生擴散分享、示
    範帶動效益,以提昇企業人力素質。

貳、申請資格:依法為就業保險投保並領有公司設立、營利事業登記或商
    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受進口損害產業、製造業或服務業(金融服務業、
    流通服務業、通訊媒體服務業、醫療保健康及照顧服務業、人才培訓
    、人力派遣及物業管理服務業、觀光及運動休閒服務業、文化創意服
    務業、設計服務業、資訊服務業、研發服務業、環保服務業、工程顧
    問服務業及其他服務業)之企業,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優質型:92年、93年連續兩年本國員工人數成長或營業額成長,訓練
    體制健全、績效卓著之企業
二、培育型:具辦訓意願及發展潛力之中小型企業;但服務業不在此規模
    限制。
三、企業如兼具前二項資格者應擇一申請。
    ※企業規模參照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
│申請條件      │實收資本額│  前一年  │經常雇用│限制條件│
├──────┐│ (新台幣) │  營業額  │員工人數│        │
│資格、產業、││          │ (新台幣) │        │        │
│規模         \│          │          │        │        │
├─┬─┬───┼─────┼─────┼────┼────┤
│優│製│大  型│8000  萬 (│    /    │200 人 (│92、93年│
│質│造│      │含) 以上  │          │含) 以上│連續二年│
│型│業│      │          │          │        │員工人數│
│  │  │      │          │          │        │成長或營│
│  │  │      │          │          │        │業額成長│
│  │  ├───┼─────┼─────┼────┼────┤
│  │  │中小型│8000  萬以│    /    │未滿 200│92、93年│
│  │  │      │下        │          │人      │連續二年│
│  │  │      │          │          │        │員工人數│
│  │  │      │          │          │        │成長或營│
│  │  │      │          │          │        │業額成長│
│  ├─┼───┼─────┼─────┼────┼────┤
│  │服│大  型│    /    │1 億 (含) │50  人 (│92、93年│
│  │務│      │          │以上      │含) 以上│連續二年│
│  │業│      │          │          │        │員工人數│
│  │  │      │          │          │        │成長或營│
│  │  │      │          │          │        │業額成長│
│  │  ├───┼─────┼─────┼────┼────┤
│  │  │中小型│    /    │1 億以下  │未滿 50 │92、93年│
│  │  │      │          │          │人      │連續二年│
│  │  │      │          │          │        │員工人數│
│  │  │      │          │          │        │成長或營│
│  │  │      │          │          │        │業額成長│
├─┼─┼───┼─────┼─────┼────┼────┤
│培│製│中小型│8000  萬以│    /    │未滿 200│    /  │
│育│造│      │下        │          │人      │        │
│型│業│      │          │          │        │        │
│  ├─┼───┼─────┼─────┼────┼────┤
│  │服│大  型│          │1 億 (含) │50  人 (│    /  │
│  │務│      │          │以上      │含) 以上│        │
│  │業├───┼─────┼─────┼────┼────┤
│  │  │中小型│    /    │1 億以下  │未滿 50 │    /  │
│  │  │      │          │          │人      │        │
└─┴─┴───┴─────┴─────┴────┴────┘





    *優質型企業
      一、訓練方式及課程:
        (一)訓練方式:企業以下列方式辦理本國籍員工訓練
              1.內部訓練:由企業運用既有之場地、設備自行辦理員工
                訓練,每班至少10人。
              2.外部訓練: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單位之專業訓練;但
                員工派赴國外之相關專業訓練不予補助。
        (二)補助訓練課程:企業提列94年度訓練計畫,並自本局核定
              日起至94年11月15日辦理下列課程:
              1.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2.有關資訊技術應用能力訓練課程。
              3.有關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
                程。
              4.有關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課程。
              ※前項訓練課程中有關演講活動、學分班等活動不予補助
      二、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企業申請時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原
              則,申請單位應將年度訓練計畫一次提出,備齊申請資料
              表件,配合資訊系統上傳申請文件,並以正式行文送達本
              局。
        (二)本局自 94年5月5日至94年6月20日止受理申請,並得視實
              際需要延長之。
      三、審核作業:
        (一)本局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企業申請資
              格及申請補助訓練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
              需要進行電話與實地訪查,依本局預算額度、企業員工規
              模、訓練計畫內容及執行能力等核定經費。
        (二)除進行書面審查外,本局另定審查場地與時間,由企業派
              員提案口頭簡報說明年度訓練計畫,評審委員就其訓練機
              制與環境、訓練績效與經營發展、企業責任與社會貢獻等
              。
      四、審核標準:
        (一)企業經提案審查通過者,每一企業訓練費用以補助訓練計
              畫所需經費之70%為上限,補助金額最高為新台幣70萬元
              ;如依本局規定實施職業訓練護照,經審定優先補助。
        (二)評審項目及權重:
              1.訓練機制與環境……50%
               (1)辦理訓練的規劃與執行能力
               (2)辦理訓練的裝備與設施
               (3)訓練模式的特色與創新性
               (4)企業訓練提昇員工的體驗及價值
               (5)企業主管人員參與及重視訓練程度
               (6)塑造學習型組織
              2.訓練績效與經營發展……40%
               (1)訓練績效與管控機制
               (2)經營團隊管理執行力
               (3)財務制度及營業成長與獲利情形
               (4)企業轉型或升級具體結果
              3.企業責任與社會貢獻……10%
    *培育型企業:
      一、訓練方式及課程:
        (一)訓練方式:企業以下列方式辦理本國籍員工訓練。
              1.內部訓練:由企業運用既有之場地、設備自行辦理員工
                訓練,每班至少10人。
              2.外部訓練: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單位之專業訓練;但
                員工派赴國外之相關專業訓練,不予補助。
        (二)訓練課程:企業所提列94年訓練計畫,自本局核定日起至
              94年11月15日期間辦理之下列課程:
              1.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2.有關資訊技術應用能力訓練課程。
              3.有關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
                程。
              4.有關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課程。
              ※前項訓練課程中有關演講活動、學分班等活動不予補助
      二、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企業申請時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原
              則,申請單位於所規劃年度訓練計畫開始執行前一個月一
              次提出,備齊申請資料表件,配合資訊系統上傳申請文件
              ,並以正式行文送達本局。
        (二)本局自94年5月5日正式受理申請。
      三、審核作業:
          本局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企業申請資格及
          申請補助訓練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需要進行
          電話與實地訪查,依本局預算額度、企業員工規模、訓練計畫
          內容及執行能力等核定經費。
      四、審核標準:
          每一企業訓練費用,依94年 1月僱用本國員工人數計,每一員
          工最高補助 1萬元。僱用本國員工人數在50人(含)以上,補
          助金額最高為新台幣50萬元整。
          符合各要件之一者其補助比例之上限以下列原則辦理:
          1.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50%:
           (1)92年、93年或94年設立者。
           (2)93年僱用本國員工人數較92年成長者。
           (3)93年營業收入較92年或91年成長者。
           (4)投入研究發展具有績效者(93年度研究發展費用較92年或
              91年增加或近三年內曾獲得專利及其他研發有具體績效者
              )。
           (5)服務(產品)品質改善具有績效者(93年、92年及91年曾
              經受有關機關表揚者或有具體績效者)。
          2.其他非屬上開要件者,以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30%。

參、補助項目:
  (一)內部訓練補助費用項目包括:內訓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
        、與教材及文具用品費,訓練計畫各項經費補助標準上限如下:
        1.講師鐘點費:以內部講師每小時 800元,外聘講師每小時1600
          元為編列。
        2.外聘講師交通費:按自強號火車之票價編列(需註明起迄地點
          )
        3.教材及文具用品費:依活動需要核實編列,每班每人以最高60
          0元為上限。
  (二)外部訓練依訓練單位收費標準提列。

肆、申請企業應檢具下列文件(請依所具資格選擇繳驗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須詳填訓練名稱、訓練內容摘要、訓
        練人數、訓練時數、開結訓日期、申請補助訓練經費等資料,如
        附表二)。
  (三)訓練預期績效評估表(請詳填公司簡介、公司營運狀況說明、問
        題分析與解決方案、上(93)年度訓練成果及本次訓練預期績效
        等資料,如附表三)
  (四)公司設立、營利事業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其他應繳驗之文件:
        1.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91年 1月、92年 1月、93年 1月
          及94年 1月)之影本。
        2.近三年(93年、92年或91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影本。
        3.研究發展或品質改善具體績效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伍、費用請領:
    企業請領補助費用時,應於訓練課程結訓後,定期(期中: 8月以前
    課程,結訓後於 9月1日至9月30日辦理;期末:9月1日以後結訓,自
    訓練課程結訓日起二週內至11月25日止辦理),將下列資料函送本局
    ,經本局審查確定接受補助單位確依計畫執行後,予以核銷:
  (一)請款之統一發票。
  (二)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須詳填訓練經費等資料,如附
        表四)。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如附表五)。
  (四)經費支出憑證封面(如附表六)。
  (五)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如附表七)。
  (六)結訓資料:
        1.訓練教材(講義、課本之封面及目錄)影本。
        2.訓練紀錄表(配合資訊系統登錄,於每堂課結訓的次月10日前
          回報;請依內、外訓課程分別填寫紀錄表,如附表十)學員缺
          課時數達三分之一者,其教材及文具費不予補助。
        3.學員名冊(配合資訊系統登錄學員基本資料,於年度訓練結束
          後將所有受訓學員名冊一併檢送,如附表十一)。
        4.訓練績效報告表(訓練費用結報時請詳填訓練成果評估欄,如
          附表十二)。
    受補助之單位應以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八)浮貼原始支出憑證(每
    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所有單據應為收執聯並
    需加蓋經手人正本章),並妥善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局必要時得派
    員抽查。
    如一張原始支出憑證用於不同科目,請填寫支出分攤表(如附表九)
    。

陸、注意事項:
一、申請企業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如有變更時,
    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一週前,將變更之計畫,函報
    本局核備後實施。
二、接受補助企業應配合本局辦理下列各項訓練查核及績效評估等事宜:
    1.企業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並需配合本局相
      關訓練訪查事宜(如電話訪談)。
    2.企業需配合本局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訓練查訪。
    3.企業於辦理訓練期間或結訓後,需配合本局委託之專家辦理訓練績
      效評估事宜。
    4.辦理訓練績效良好之企業,由本局以公開儀式表揚並於本局相關網
      站分享訓練體制之建立及相關資訊。
三、申請企業辦理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議並送
    本局核定者,得視情節輕重減少補助額度:
    1.未經本局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訓
      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教育訓練,經本局派員查訪輔導查證屬實者
      。
    2.受訓學員出席人數未達預期受訓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3.未配合本局辦理成果發表者。
    4.實施訓練期間對於本局為推動職業訓練所採行之相關措施未配合者
      。
    5.未配合本局或本局委辦之彙整控管單位之合法要求者。
四、申請企業辦理訓練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議
    並送本局核定者,本局不予補助,並於 3年內不再補助辦理各類職業
    訓練:
    1.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2.有轉包或另行委託辦理之情事者。
    3.辦理之訓練計畫向本局以外之單位申請補助,或以其他單位已核定
      補助之訓練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者。
    4.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教育訓練,經本局派員
      查訪查證屬實達 3次以上(含)者。
    5.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
    6.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局函告
      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申請企業有前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五、企業自94年起,不得連續 3年申請本計畫補助。
六、接受補助企業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用
    其情形時,應確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七、申請企業辦理本訓練計畫,如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本局撤銷、廢止
    、終止補助給付時,除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外, 3年內不得再申請任
    何訓練補助,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柒、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