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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協助企業發展訓練、獎勵創新、期使訓練產生擴散分享、示
    範帶動效益,以提昇企業人力素質。

二、申請資格:依法為就業保險投保並領有公司設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之受進口損害產業、中小企業規模之製造業、服務業事業機構,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受進口損害產業:屬從事生產「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所
        規範之(受害產業)貨品或曾涉及「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
        辦法」、「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及「農產品受進口損
        害救助辦法」所規範之(受害產業)貨品,經產業損害調查機關
        認定之事業機構。
  (二)製造業:事業機構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
        用員工(該員工係指於該事業單位在職六個月以上並依勞保資料
        認定)人數未滿二百人者。(實收資本額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所
        列實收資本為準;經常僱用員工以九十二年一月至九十二年十二
        月之平均勞工保險投保人數為基準)。
  (三)服務業:從事金融服務業、流通運輸服務業、通訊媒體服務業、
        醫療/健康/照顧服務業、人才培育服務業/人力資源派遣服務
        業、文化創意服務業、研發及技術服務業、資訊服務業、工程顧
        問服務業、環保服務業、觀光/旅遊/休閒服務業、產品設計服
        務業及其他服務業之事業機構。

三、訓練方式及課程:
  (一)訓練方式:企業以下列方式辦理本國籍員工訓練
        1.內部訓練:由企業運用既有之場地、設備自行辦理員工訓練,
          每班至少十人。
        2.外部訓練: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單位之專業訓練;但員工派
          赴國外之相關專業訓練,不予補助。
  (二)補助訓練課程:事業機構所提列九十三年訓練計畫,自本局核定
        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期間辦理之下列課程:
        1.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2.有關資訊技術應用能力訓練課程。
        3.有關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4.有關經營管理(行銷、財務、人事等)、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
          之課程。
    ※前項訓練課程中有關演講活動不予補助。

四、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事業機構申請時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原則
        ,申請單位於所規劃年度訓練計畫開始執行前一個月一次提出,
        備齊申請資料表件,配合資訊系統上傳申請文件,並以正式行文
        送達本局。
  (二)本局自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正式受理申請,事業機構應將年度計
        畫一次提出申請。

五、審核作業:
    本局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事業機構申請資格及申
    請補助訓練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需要進行電話與實
    地訪查,依本局預算額度、企業員工規模、訓練計畫內容及執行能力
    等核定經費。

六、審核標準:
  (一)受進口損害產業:每一事業機構訓練費用以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
        費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補助上限為新台幣五十萬元整。
  (二)製造業、服務業:每一事業機構訓練費用,依九十三年一月僱用
        本國員工人數計,每一員工最高補助一萬元。僱用本國員工人數
        在五十人(含)以上,補助上限為新台幣五十萬元整。
        符合各要件之一者其補助比例之上限以下列原則辦理:
        1.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七十:
         (1)九十一年、九十二或九十三年設立者。
         (2)九十二年僱用本國員工人數較九十一年成長者。
        2.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六十:九十二年營業收入較九十
          一年或九十年成長者。
        3.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五十:
         (1)投入研究發展具有績效者(九十二年度研究發展費用較九十
            一年或九十年增加或近三年內曾獲得專利及其他研發有具體
            績效者)。
         (2)服務(產品)品質改善具有績效者(九十二年、九十一年及
            九十年曾經受有關機關表揚者或有具體績效者)。
        4.其他非屬上開要件者,以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四十。

七、補助項目:
  (一)內部訓練補助費用項目包括: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與
        教材及文具用品費,訓練計畫各項經費補助標準上限如下:
        1.講師鐘點費:以內部講師每小時八百元,外聘講師每小時一千
          六百元為編列。
        2.外聘講師交通費:按自強號火車之票價編列(需註明起迄地點
          )
        3.教材及文具用品費:依活動需要核實編列,每班每人最高六百
          元編列。
  (二)外部訓練依訓練單位收費標準提列。

八、申請事業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請依所具資格選擇繳驗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須詳填訓練名稱、訓練內容摘要、訓
        練人數、訓練時數、開結訓日期、申請補助訓練經費等資料,如
        附表二)。
  (三)訓練預期績效評估表(請詳填公司簡介、公司營運狀況說明、問
        題分析與解決方案、上(九十二)年度訓練成果及本次訓練預期
        績效等資料,如附表三)
  (四)公司設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其他應繳驗之文件:
        1.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九十一年一月、九十二年一月及
          九十三年一月)之影本。
        2.近三年(九十二年、九十一年或九十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書影本。
        3.研究發展或品質改善具體績效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九、費用請領:
    事業機構請領補助費用時,應於訓練課程結訓後,定期(期中:八月
    以前課程,結訓後於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辦理;期末:九月一日以
    後結訓,自訓練課程結訓日起三週內至十一月三十日止辦理),將下
    列資料函送本局(第二款結訓資料需附電子文件檔),俾憑辦理核銷
    撥款作業。
  (一)經費原始支出憑證
        1.請款之統一發票。
        2.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須詳填訓練經費等資料,如
          附表四)。
        3.經費支出分攤表(如附表五)。
        4.經費支出憑證封面(如附表六)。
        5.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如附表七)。
        6.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八),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
          原始支出憑證(所有單據應為收執聯並需加蓋經手人正本章)
          ,如一張原始支出憑證用於不同科目,請填寫支出分攤表(如
          附表九)。
  (二)結訓資料
        1.訓練教材(講義、課本之封面及目錄)影本
        2.訓練紀錄表(配合資訊系統登錄,於每堂課結訓的次月十日前
          回報;請依內、外訓課程分別填寫紀錄表,如附表十)學員缺
          課時數達三分之一者,其教材及文具費不予補助。
        3.學員名冊(於年度訓練結束後將所有受訓學員名冊一併檢送,
          如附表十一)。
        4.訓練績效報告表(訓練費用結報時請詳填訓練成果評估欄,如
          附表十二)。
        5.契約書影本(附表十三)。

十、注意事項:
  (一)接受補助之事業機構,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並與
        本局簽訂補助訓練契約書後依約履行;訓練計畫如有變更時,應
        於計畫原訂施訓日一週前,將變更之計畫報局核備後實施,如未
        於期限內報經核備而自行變更訓練計畫內容者、未依核銷期限內
        辦理經費核銷者,或以不實資料或虛列名額浮報經費申請者,本
        局除得減少或不予撥付補助費用外,如有違法情事,將依法追究
        其責任。
  (二)接受補助之事業機構應配合本局辦理下列各項訓練查核及績效評
        估等事宜:
        1.事業機構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並需配
          合本局相關訓練訪查事宜(如電話訪談)。
        2.事業機構需配合本局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訓練查訪。
        3.事業機構於辦理訓練期間或結訓後,需配合本局委託之專家辦
          理訓練績效評估事宜。
        4.辦理訓練績效良好之事業機構,由本局以公開儀式表揚並於本
          局相關網站分享訓練體制之建立及相關資訊。
        5.事業機構所提預期績效中明示可以增加就業人數者,於辦理訓
          練結訓後,其增加就業人數未達預期人數的百分之五十時,次
          年度不列入補助。

十一、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