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職業潛水職類申請檢定資格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具有下列資格者,得參加職業潛水職類乙級(人工調和混合氣潛水)
    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年滿十八歲。
  (二)持有最近一年之醫院合格潛水體檢表(如附表健康檢查表)。
  (三)取得下列體能項目證明之一:
        1.持有技能檢定職業潛水職類術科測試評鑑合格場地之國防部所
          屬機關(構)或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於學員訓練課程中,
          針對欲報考職業潛水職類乙級(人工調和混合氣潛水)技術士
          技能檢定者所辦理六分鐘內游泳二百公尺測驗之測驗合格證明
          。
        2.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相關規定發給之救生員證書。
  (四)具有下列資格或證明之一:
        1.領有國外相當職業潛水乙級以上之執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得從事潛水作業者。
        2.具有職業潛水丙級技術士證,且參加國防部所屬機關(構)或
          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之職業潛水職類從業人員養成訓
          練人工調和混合氣潛水作業訓練,並領有結訓證書者。
  (五)申請免術科測者,得免附前三款規定文件。
    前項第四款第二目所定國防部所屬機關(構)或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
    構,應具有技能檢定職業潛水職類乙級術科測試評鑑合格場地之資格
    ;所定訓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課程、時數、設備及師資相關
    規定辦理。
    本申請檢定資格修正生效前,已符合修正前規定之資格者,仍適用修
    正前之規定。

二、具有下列資格者,得參加職業潛水職類丙級(水肺空氣潛水及水面供
    氣空氣潛水)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年滿十八歲。
  (二)持有最近一年之醫院合格潛水體檢表(如附表健康檢查表)。
  (三)取得下列體能、心肺復甦術項目證明之一:
        1.技能檢定職業潛水職類術科測試評鑑合格場地之國防部所屬機
          關(構)或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於學員訓練課程中,針對
          欲報考職業潛水職類丙級(水肺空氣潛水及水面供氣空氣潛水
          )技術士技能檢定者所辦理六分鐘內游泳二百公尺及心肺復甦
          術測驗之測驗合格證明。
        2.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相關規定發給之救生員證書。
  (四)具有下列資格或證明之一:
        1.領有國外相當職業潛水丙級以上之執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得從事潛水作業者。
        2.參加國防部所屬機關(構)或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之
          職業潛水職類從業人員養成訓練水肺空氣潛水作業及水面供氣
          -空氣潛水作業訓練,並領有結訓證書者。
  (五)申請免術科測試者,得免附前三款規定文件。
    前項第四款第二目所定國防部所屬機關(構)或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
    構,應具有技能檢定職業潛水職類丙級術科測試評鑑合格場地之資格
    ;所定訓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課程、時數、設備及師資相關
    規定辦理。
    本申請檢定資格修正生效前,已符合修正前規定之資格者,仍適用修
    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