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訓練生活津貼作業須知-適用於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訓練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

貳、目的:
    促進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之失業者、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者、
    生活扶助戶及急難救助戶等參加職業訓練,培養就業技能,以利其就
    業。

參、對象與資格:
一、申請對象: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各類全時日制養成訓練或轉業訓練,
    其訓練期間滿一個月(含)以上具下列身分者。(全時日制係指每週
    白天上課四天以上每月訓練時數並達一二0小時)
  (一)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勞工。
  (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險人之失業者。
  (三)負擔家計婦女。
  (四)中高齡者。
  (五)身心障礙者。
  (六)原住民。
  (七)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八)急難救助戶。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二、申請資格:
  (一)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之失業者,年滿十五歲(含國中畢業生)至六十五歲,其申
        請之日前三年內曾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加勞工保險三個月以上
        (營造業及關廠歇業失業勞工則不受上述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
        加勞工保險三個月以上之限制)。
  (二)負擔家計婦女,指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者,以戶為單位,
        其工作所得為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源且有扶養親屬者。
  (三)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者。
  (四)身心障礙者,指領有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者,以下通稱
        「身心障礙手冊」。
  (五)原住民,指戶籍已登記為原住民者。
  (六)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生活扶助
        戶內,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年滿六十五歲之間,有工作能力而自願
        就業者。
  (七)急難救助戶指以家庭為單位,其全家人口以直系血親,或同一戶
        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有下列情事之
        一,經鄉、鎮、(市)區公所發給証明者。
        1.戶內人口受意外傷害有生命危險者。
        2.戶內人口罹患重大疾病須住院治療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致家
          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3.負擔家庭主要生計人口失業、失蹤、入獄服刑,致家庭生活陷
          於困境者。
        4.家庭遭受重大意外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5.其他遭遇急難事故,經認定確需救助者。
三、申請人僅能就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
    住民、生活扶助戶及急難救助戶等適用對象,選擇其中一種身分申請
    。
四、申請人請領訓練生活津貼補助以兩年內未領取訓練生活津貼及相關訓
    練津貼為原則。

肆、辦理單位任務分工: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一)訂定本作業須知相關辦法。
  (二)籌編本項業務所需經費。
  (三)辦理本項業務所需經費審核及撥付。
二、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政府機關:
  (一)本項業務之宣導及執行。
  (二)受理申請及資格初審。
  (三)彙轉申請及轉撥經費。
三、承接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機構(政府機關或政府設立之公共職訓
    中心自行辦理者,依循比照辦理)。
  (一)受理申請並審查申請人資格及申請表件。
  (二)繕造印領清冊及學員資料電腦建檔。
  (三)申請並轉發學員訓練生活津貼。

伍、補助標準:
一、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每人每月補助訓練生活津貼壹萬元,如另有扶養
    親屬者,除負擔家計婦女須扶養親屬二人(含)以上外,其每戶每月
    加給新台幣二、000元,最高均以補助十二個月為限。
    須扶養親屬對象係指(一)申請人之直系親屬及配偶均無工作能力者
    (二)申請人之父母無工作能力且有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兄弟姊妹者
    ;前述扶養親屬對象中,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含)之間,均需檢
    附無工作能力或仍在學者之証明。
二、前項訓練期限係按各職類實際訓練起迄時間按月計算,其零數未滿一
    個月但超過(含)二十天者,且訓練時數達八0小時者,以一個月計
    算。
三、受訓學員於受訓期間如有申領政府其他各項補助每月總計金額應以不
    超過現行基本工資為原則。

陸、申請程序:
一、受訓學員於職業訓練開訓後十五日內,直接向在訓之公共職業訓練機
    構或承接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機構提出申請。
二、申請所需表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各一式二份。
  (二)証明文件:
        1.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之失業者:
         (1)受訓前三年內離職之原公司所開立之離職或資遣証明書(須
            載明離職原因、工作性質、服務起迄日期及累計年資);參
            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由所投保之職業工
            會或各縣市總工會開具「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加保證明單」(須載明投保日期、原工作性質及失業原因)
            。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二份。
         (3)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在學
            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或醫
            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二份)。
        2.負擔家計婦女:
         (1)全戶戶籍謄本二份。
         (2)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親屬之在學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
            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份或醫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
            影本二份)。
        3.中高齡者:
         (1)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二份。
         (2)身分証正反面影印本二份。
         (3)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在學
            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或醫
            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二份)。
        4.身心障礙者:
         (1)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二份)。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
         (3)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在學
            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或醫
            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二份)。
        5.原住民:
         (1)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二份(須有原住民身份之記載
            資料)。
         (2)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在學
            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或醫
            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二份)。
        6.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1)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二份。
         (2)低收入戶身分証明文件影本二份。
         (3)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在學
            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或醫
            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二份)。
        7.急難救助戶:
         (1)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二份。
         (2)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急難救助証明影本二份。
         (3)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在學
            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或醫
            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二份)。
三、申請人應按規定妥為準備前項第(二)款所列表件各一式二份,經承
    辦訓練單位審核無誤後,其中一份留存承辦訓練單位備查,另一份則
    由承辦訓練單位報送其委訓單位之政府機關審查後存查。
四、經辦理職業訓練機構審查申請人資格及申請表件確實無誤後,由各辦
    理職業訓練機構繕造印領清冊一式三份(格式如附件二)連同一份証
    明文件(承辦訓練單位如係政府機關設立者,則學員申請文件審查無
    誤後留存備查,毋須檢送本局)及使用職訓局所提供之「受訓學員申
    請訓練生活津貼補助管理系統」軟體,將學員資料予以電腦建檔後之
    磁碟片(規格為1.44MB)一片,彙送委訓單位審核無誤後,再由原委
    訓單位彙轉學員印領清冊正本一式二份及學員電腦建檔磁碟片一片送
    職業訓練局核撥訓練生活津貼。
五、經職業訓練局核撥之訓練生活津貼,由辦理訓練機構按月轉發申請人
    ;中途退訓者,則自退訓之當月即不得再領取生活津貼,未發放之生
    活津貼,由各辦理訓練機構繕造退訓學員清冊一式二份(如附件三)
    並負責繳還職訓局。
六、其未依規定辦理者或有發生冒領、溢領情事者,除予以追繳外,申請
    人或申請單位均須負法律責任;且申請人在二年內不得再申領任何津
    貼,申請單位在未確實改進前則不得再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

柒、經費來源:
一、本案所需經費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編列就業安定基金預算
    支付。
二、補助對象及人數,依當年度編列之經費預算核配;並按各承辦職業訓
    練機構申請順序核辦,額滿為止,並得視實際需要彈性調整之。

捌、成果統計:
    各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政府機關應定期於每年七月,將上年度申請訓
    練津貼補助工作成果表(格式如附件四),彙送職業訓練局備查;並
    副知所屬上級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