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職業安全管理職類申請檢定資格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所有條文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職業安全管理職類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國內外大專校院工業安全專門類科系所畢業或同等學力(工業安全與
    衛生、職業安全與衛生)。

二、國內外大專校院畢業或同等學力,修畢工業安全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
    上。

三、具有現場經驗五年以上,取得職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職類乙級技
    術士技能檢定證書,並經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之訓練期
    滿或結業。

四、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考試及格,具現場經驗一年以上
    ,並經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之訓練期滿或結業。

五、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前經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辦理之訓練(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結業後,具有現場經驗十五年以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