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所有條文

一、為改善及維護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訂定本建
    議值。

二、本建議值除勞工作業場所依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標準外,其他室內場
    所空氣污染物及濃度如下:

三、本建議值之各項意義如下:
  (一)1小時值:指1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8小時累計採樣之
        測值。
  (二)8小時值:指連續8個小時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8小時累計採
        樣測值。
  (三)24小時值:指連續24小時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24小時累計採樣
        測值。
  (四)最高值:依檢測方法所規範採樣方法之採樣分析值。

四、本建議值所稱第 1類及第 2類適用場所如下:
  (一)第1類:指對室內空氣品質有特別需求場所,包括學校及教育場
        所、兒童遊樂場所、醫療場所、老人或殘障照護場所等。
  (二)第2類:指一般大眾聚集的公共場所及辦公大樓,包括營業商場
        、交易市場、展覽場所、辦公大樓、地下街、大眾運輸工具及車
        站等室內場所。

五、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得另訂較嚴
    格之標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