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事業廢水:工廠、礦場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所產生之
      廢水。
  二、排放於地面水體:事業廢水直接排放於河、川、湖、海、潭、庫等
      地面承受水體。
  三、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事業廢水以管線將其輸送遠離海岸排放於海
      洋。
  四、納入下水道系統:事業廢水排下水道系統。
  五、土壤處理:事業廢水滲透或灌注於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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