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磺溪水區及水體分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確保磺溪流域水資源之清潔與運用,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
    環境,增進國民健康。

二、水區範圍:如附圖(包括磺溪及其支流,流域面積約四十九點零七平
    方公里,行政區域包括臺北市士林區、北投區及新北市金山區等之部
    分,村里名稱詳如附表一)。

三、水體分類:依據磺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等水體
    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分類如附表二。

四、各水區水體分類之水質標準,依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