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所有條文

一、前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為使大型活動主辦單位能妥為
    規劃活動(如路跑、單車比賽、宗教遶境進香、遊行等活動)及活動
    周邊之環境清理維護,提升大型活動之環境友善度,特訂定本指引,
    供規劃辦理大型活動之主辦單位參考。
    辦理大型活動時應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標準,安全管理事項請
    另參照內政部相關規定辦理。

二、環境友善管理及污染預防
  (一)活動辦理前
        活動主辦單位檢視活動性質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之因素,規劃廢
        棄物清理、垃圾分類資源回收、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噪
        音管制、節能減碳或綠色採購消費與公眾宣傳等之環境維護事項
        。
  (二)活動過程中
        活動主辦單位於活動進行時安排工作人員定時巡檢,確認活動場
        地與周邊場域之環境維護與污染預防措施維持正常運作,並對突
        發狀況進行應變處置。
  (三)活動結束後
        活動主辦單位應進行活動場地與周邊場域之環境復原工作。

三、環境友善管理及污染預防設施參考事項
    相關檢核項目條列如下(檢核表如附件一):
  (一)廢棄物清理與垃圾分類資源回收
        1.設置足夠、清楚標示且適當之廢棄物收集與垃圾分類資源回收
          設施,並於活動進行階段隨時安排人員定期檢視清理,避免發
          生任意棄置及收集設施溢滿情形。
        2.垃圾分類資源項目依各縣市分類方式規定妥為分類。
        3.場地布置或活動使用物品,採用可重複使用者,避免使用無法
          回收再利用之物品,並於活動結束時予以回收。
        4.採減廢方式辦理活動(如播放錄音、錄影或各式燈光效果等方
          式,取代施放煙火及爆竹),以減少廢棄物產生。
  (二)水污染防治
        1.活動過程可能掉落或排入水體之污染物,應妥為規劃攔污措施
          ,並於活動完成後清掃場地周邊(含道路)環境,不可沖洗到
          鄰近水體或溝渠。
        2.餐飲、攤販營業產生之廢(污)水應妥善收集處理,不可隨意
          傾倒。
        3.室內活動應有足夠之廢(污)水處理設施,並依「建築物污水
          處理設施建造、清理及管理規定」妥善管理及清理。
        4.室外活動需設置流動廁所,以補足場地鄰近公廁數量之不足,
          並以不影響景觀及交通為原則,且設置明顯標示與引導指標。
        5.公廁與流動廁所應事先確認無損壞或不堪使用情形,且應隨時
          保持乾淨,並於明顯處懸掛清潔及檢查人員紀錄表,使廁所達
          到不髒、不濕、不臭之目標。
        6.流動廁所之設置、維護及人員配置,應考量活動性質、持續時
          間及參與人數等規劃設置。男女廁所數比例依內政部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備編規定為1:3,並視實際使用狀況機動調整。無
          障礙流動廁所應至少設置1座,如設置1座者,應符合「輪椅使
          用者可獨立使用」之要求;無障礙流動廁所設置 2座以上者,
          應至少有二分之一設置數量達「輪椅使用者可獨立使用」之要
          求;每增加10座流動廁所,應再增加 1座無障礙流動廁所。輪
          椅使用者之無障礙流動廁所設施參考設備規格包括:橫向拉門
          門寬、馬桶至少一側邊之淨空間尺寸、坐式馬桶高度、側邊 L
          型扶手及可動扶手設置原則、洗手槽高度、洗手槽邊緣與水龍
          頭操作桿之出水口距離等(參考內政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
          規範第五章),廁所內部迴轉淨空間直徑為 120公分以上、進
          出口無高差或是設有斜坡、設置求助鈴及無障礙標誌,以及將
          沖水按鈕設於方便操作處。若活動持續時間較長,為免抽肥頻
          率不足,致臭味溢散、影響使用,應考量增加規劃抽肥頻率。
  (三)空氣污染防制
        1.活動規劃與進行過程,應避免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
          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或有從事燃
          燒,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之行為
          。
        2.不得有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
          惡臭等空氣污染行為。活動設置有餐飲、攤販且會產生油煙者
          ,應設置有適當之油煙收集處理設備,並由餐飲、攤販經營者
          妥善維護管理。
        3.以減少產生空氣污染物之方式辦理活動(如播放錄音、錄影或
          各式燈光效果等),取代施放煙火及爆竹,以避免空氣污染。
  (四)噪音管制
        1.調整音源擺放位置及調降其音量,並妥為規劃動線,噪音源須
          遠離或背向場地四周噪音敏感點,如住宅區、醫療院所、圖書
          館及學校等,以避免鄰近住戶受到噪音干擾。
        2.以減少產生噪音或振動之方式辦理活動(如播放照片或各式燈
          光效果等,惟仍應注意光害影響),取代施放煙火及爆竹,以
          適當控制噪音量。
        3.於活動動線或場地周界四周明顯處張貼維護安寧文宣。
        4.限制參加者攜帶容易產生噪音之物品進場,並禁止直(間)接
          產生噪音之行為,如擊掌、跳動等。
        5.評估活動場地可能產生之最大音量是否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或採
          取相關噪音防制措施,以阻絕自場地本體傳播至鄰近住戶處之
          音量。
        6.活動前通知周邊居民等敦親睦鄰措施。
  (五)節能減碳
        1.選擇當地、當季的蔬果,不使用不能食用之蔬果裝飾,並鼓勵
          民眾自備餐具、杯、袋及手帕。
        2.選擇可回收材質製作活動所需之服裝或工作人員背心。
        3.規劃合宜住宿地點,且飯店可由房客選擇不更換床單、毛巾及
          備品。
        4.提供出席者完整及明確的交通指引,包括到達活動地點之大眾
          運輸工具(活動選址應優先考量至少有一種大眾運輸工具可直
          接抵達)、自行車租借方式或步行資訊,並提供接駁車,接送
          出席者往返活動地點或飯店。
        5.室內活動場地若具有足夠的窗戶,可選擇自然通風,如須開設
          冷氣空調,室溫控制在攝氏26度以上,以減少空調設備之耗電
          量。
        6.活動場地照明採用省電燈具,若為室外活動場所則利用自然採
          光。
        7.公廁及流動廁所採節水、節能省電設備。
        8.減少或不提供非必要紀念品及贈品。
        9.活動中以文字、口頭或其他方式宣導活動低碳作為或低碳理念
          。
  (六)綠色採購、消費與其他
        1.活動所需物品優先使用、購買具環保標章、節能標章、省水標
          章或碳標籤等之環保產品。
        2.活動過程中應向參與民眾宣傳各項環境保護行為,以提升資源
          回收分類成效,減少各項環境污染產生。
        3.使用網路進行出席者邀請、報名及確認工作,並利用活動官方
          網站或其他社群網站之電子宣傳方式,降低文宣用紙量。
        4.依菸害防制法吸菸場所之限制,活動地點若屬全面禁菸場所者
          ,應協助勸阻吸菸行為;非吸菸限制場所者,須設置吸菸區及
          菸蒂收集容器。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活動主辦單位應依相關規定申請活動許可。
  (二)活動期間,活動場地應符合廢棄物清理與垃圾分類資源回收、水
        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噪音管制等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五、參考資料
  (一)內政部104年11月2日內授消字第1040823601號函頒「大型群聚活
        動安全管理要點」。
  (二)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五章
  (四)行政院秘書長 106年6月5日院臺建字第1060016963號函,及內政
        部106年3月28日台內營字第106080446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