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
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
不得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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