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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損害賠償額之酌給)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 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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