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二十
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
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