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任期一年為限,
  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顧問不得逾二十五人。

  本會顧問得就公平交易事務及本會掌理事項,向主任委員提供意見,並
  備諮詢。但不得就個別公平交易事件,提供建言。

  本會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本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含參事)得列席前項會議。

  本會顧問不列席本會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

  本會顧問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