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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申請人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本會,向承辦人員洽取卷宗資料閱覽,閱畢後應 將原卷交還承辦人員點收。 申請人向本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者,應依本會 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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