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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同一案件申請閱卷次數以一次為限。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准予續閱 一次。 閱卷人如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得向承辦人員申請另定期日續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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