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應於本會指定之閱覽處所為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二、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本會除得當場中止其閱卷外,並得禁止其申請續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