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比較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一覽表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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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條第二十一條類型與要件:
  符合左列類型之一者:
  A.在廣告中未明白指出被比較之廠牌或企業名稱,且僅就自身商品或服
    務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對被比較對象未有虛偽不實或引人
    錯誤之表示。
  B.廣告中雖已具體指出被比較之廠商或商品,但未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
    誤之情事,只有廣告主本身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之表示。
  C.廣告中有具體比較對象,廣告主本身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虛偽不實或
    引人錯誤之情事,被比較對象之商品或服務亦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之表示,但未符合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要件者。
  D.廣告中有具體比較對象,廣告主本身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虛偽不實或
    引人錯誤之情事,被比較對象之商品或服務亦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之表示,但未符合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要件者。
違反法條第二十四條類型與要件:
  符合左列類型之一者:
  A.廣告中未指出被比較之廠牌或企業名稱,但自身之廣告商品或服務並
    無不實,僅對被比較對象之商品或服務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
  B.廣告中明白指出被比較之廠商或企業名稱,但自身之廣告商品或服務
    並無不實,僅對被比較對象之商品或服務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
    示。
  C.廣告中明白指出被比較之廠牌或企業名稱,自身之廣告商品或服務有
    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被比較對象之商品或服務亦有虛偽不實
    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違反法條第二十二條類型與要件:
  符合左列要件者:
  A.為競爭之目的。
  B.具體明白表示被比較之廠牌或企業名稱,不論自身商品實或不實,被
    比較對象之商品或服務亦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C.不實內容非僅就產品優劣程度之比較,且比較之結果足以對他人營業
    信譽產生貶損之結果;至是否貶損他人之營業信譽,應依具體個案,
    衡酌交易相對人及潛在交易相對人對於廣告內容之客觀評價予以認定
    。例如廣告內容對於產品、營業、營業所有人或主管人員等之不當貶
    損,導致被貶損人之交易相對人及潛在交易相對人,產生嚴重不信任
    感,致有拒絕交易或減少交易之可能等情形。
違反法條第二十四條類型與要件:
  符合左列要件者者:
  A.廣告中指出特定之比較廠商或企業名稱。
  B.具有市場地位之事業以比較廣告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對競爭者產生
    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