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
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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