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
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
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之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五所
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第一項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
第一項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