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
體、健康之虞者,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中央主
管機關或行政院得立即命令其停止營業,並儘速協請消費者保護團體以其
名義,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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