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
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餘均為無給職,由主
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
或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
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人數,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本會委員之遴聘,由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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