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 誤或再修正意見,得於議事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