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議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下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一、本會主任秘書及各處、室主管。
  二、其他經主任委員指定或邀請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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