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會議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由主任委員召集
  ,負責審議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族事務之政策、制度、計畫及方案。
  二、原住民族事務相關法規之制(訂)定及修正。
  三、跨部、會原住民族事務之協調及聯繫。
  四、其他有關原住民族事務。
  本會主任秘書及各處、室、局主管得列席委員會議。

  本會諮詢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本會主管會報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主持,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
  、各處、室、局主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相關人員列席,每月並舉行擴
  大主管會報一次,由科長以上人員參加。
  前項會報,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本會得視需要舉行擴大業務會報,由主任委員主持,書記以上人員一律
  出席。

  各處、室得視需要舉行處、室務會報,由處、室主管主持,全體職員出
  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