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超出代行範圍者,由核判人員負責。
  二、重要案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審核人員及主
      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三、普通文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
  四、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
      負責。
  五、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
      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六、引用法令、案例或行文手續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
      者,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七、文件繕、校錯誤者,由繕、校人員負責;蓋印錯誤者,由蓋印人員
      負責;收發錯誤者,由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
      連帶責任。
  八、款項、物品收發之遺漏或錯誤者,由經手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
      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九、財產處理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
      帶責任。
  十、處理錯誤或失當之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員應共同負責。
  十一、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主管人
        員負連帶責任。
  十二、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之規定分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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