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超出代行範圍者,由核判人員負責。
二、重要案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審核人員及主
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三、普通文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
四、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
負責。
五、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
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六、引用法令、案例或行文手續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
者,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七、文件繕、校錯誤者,由繕、校人員負責;蓋印錯誤者,由蓋印人員
負責;收發錯誤者,由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
連帶責任。
八、款項、物品收發之遺漏或錯誤者,由經手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
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九、財產處理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
帶責任。
十、處理錯誤或失當之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員應共同負責。
十一、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主管人
員負連帶責任。
十二、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之規定分別負責。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