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族語能力認證審查: 一、擔任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原住民族族語能力認證測驗命題委 員三次以上。 二、著有族語相關著作。 前項審查方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