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項由試務委員會決議行之: 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 三、考試成績之審查。 四、分數轉換之方式及標準之採用。 五、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 六、彌封姓名冊、著作或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 七、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 八、其他應行討論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典試法第九條明定試務委員會職權,第九條第二項及三項與本試 務委員組織架構不同,僅參考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