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下列事項由試務委員會決議行之:
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
三、考試成績之審查。
四、分數轉換之方式及標準之採用。
五、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
六、彌封姓名冊、著作或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
七、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
八、其他應行討論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典試法第九條明定試務委員會職權,第九條第二項及三項與本試
    務委員組織架構不同,僅參考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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