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組長三人
  ,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三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
  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三人至四人,技士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
  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
  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
  本局所置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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