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民間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或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申請書。
三、原住民員工之名冊及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附申請前一個月僱用原
    住民之勞保卡影本)
四、社會工作人員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學分證明、考試及格證書及
    相關專業或經驗證明等文件。
〔立法理由〕
因應本會組織改造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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