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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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原住民就業權益,特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原住民族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
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辦法與其他法令之適用關係,應依具體情形由個案判斷,爰依法制
    體例予以刪除。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原住民族綜
合發展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主管
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組織調整,修正主管機關之名稱,並酌作文字修正。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依本法規定所繳納之代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獎勵、委託或辦理本法所規定各項促進原住民就業支出。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立法理由〕
依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規定,修正管理會之
名稱。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公庫法於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修正施行,該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子法對中
央政府特種基金之存儲,已有完備規範,爰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
保管及運用辦法體例,將「國庫法」修正為「公庫法」。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立法理由〕
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體例,修正本基金決算賸餘
之處理原則。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