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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委託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在原住民族 地區辦理溫泉資源調查及評估其經營可行性,並輔導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 體經營。
〔立法理由〕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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