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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申請登記應備文件及選任代表人)
智慧創作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樣、照片等相關文件或提 供視聽創作物,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前項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並應選任代表人為之;其代表人之選 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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