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董事、監察人人選之遴聘,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事、
    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依公開徵選程序提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
    以公開程序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
    政院院長聘任之。
前項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審查會人數之二分之一。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審
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董事之選任,應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考量傳播、教育、文化之專業
性。
監察人應具有傳播、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前二項之董事、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另應有工會
代表一名擔任董事。
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監察人總額四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之選任或罷免,應由本基金會工會自主決定,由行政
院提名。其選任或罷免之程序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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