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智慧創作,應以每一個智慧創作提出一個申請。但屬於相同種類或同 一概念者,或結合數種類為一智慧創作成果表現者,得合併申請為單一智 慧創作。
智慧創作之保護固以一創作一申請為原則,惟智慧創作具與社會脈絡相結 合之特殊性,不宜強制割裂,且其審議結果可能與申請種類與內容不同, 故允許相同種類或同一概念者,或結合數種類為一智慧創作成果表現者, 得合併申請單一智慧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