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文書、文件,得以申請人族語為記載。但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 人提具翻譯或說明。
為正確描述智慧創作之種類與內容,允許申請人提具以族語記載之文書, 惟為有效完成認定登記程序並供社會大眾近用參考,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 人提具適當之翻譯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