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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依本條例及本辦法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原本或正本為之。 原本或正本經當事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 原本或正本經主管機關驗證無訛後,得予發還。
〔立法理由〕
明定應檢附文件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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