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之代表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住居所或營業所變更時,應檢附證 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但其變更無須以文件證明者,得免檢附。
如申請程序進行中,代表人有所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爰明定變更代 表人資料之申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