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之代表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住居所或營業所變更時,應檢附證
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但其變更無須以文件證明者,得免檢附。
〔立法理由〕
如申請程序進行中,代表人有所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爰明定變更代
表人資料之申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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