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智慧創作之申請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序而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
限期補正;延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備者,應不受理。
但延誤指定期間在處分前補正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六
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延誤法定期間已逾
一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補正之申請,以及第二項回復原狀之申請,主管機關得主動協助其
為補正或回復原狀。
依第二項規定申請回復原狀者,應敘明延誤期間之原因、消滅之事由及年
、月、日,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並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
行為。
〔立法理由〕
明定補正及回復原狀之情事及程序,考量原住民族遭逢災險回復常態不易
之現實狀況,酌延長申請期間為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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