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審查智慧創作之申請,得遴聘(派)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
及原住民代表,辦理智慧創作之認定及其他法令規定事項,其中原住民代
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
明定主管機關得遴聘(派)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原住民代表審查申
請案,並明定原住民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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