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於審議智慧創作申請案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為 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至指定地點說明。 二、為必要之實作、補送模型或樣品。實作得以媒體紀錄形式為之。 三、至現場或指定地點實地勘查。
明定審議時所必要之處置權限,以進行智慧創作申請案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