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認定為智慧創作,其歸屬關係超過一個原住民族或部落時,應認定
由該多數原住民族或部落共同取得智慧創作。若該申請認定之文化成果表
達,不能確定與任何個別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個性特徵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
時,應認定歸屬於全部原住民族。
〔立法理由〕
參考前條認定基準,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二
款與第三款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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