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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智慧創作專用權人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或換發。
〔立法理由〕
明定智慧創作證書補發及換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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