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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有關書表格式及作業手冊,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明定主管機關應備具申請時之文件及格式。 二、創作必要之圖式、樣本,應填入書表格式內。 三、 智慧創作之概要內容,字數以不超過三百字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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