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創作之申請,由選任代表人為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
主動協調有利害關係之原住民族或部落,選任代表人提出申請:
一、智慧創作具有高度價值但未有原住民族或部落提出申請。
二、瀕臨消失或已受侵害或顯有受侵害之虞之智慧創作,而有急迫登記之
必要。
三、得為申請人之原住民族或部落業已消失。
〔立法理由〕 明定申請智慧創作登記之人,以及主管機關協助申請登記之權能,以避免
具有高度價值但未有原住民族或部落提出申請,或瀕臨消失或已受侵害或
顯有受侵明定申請智慧創作登記之人,以及主管機關協助申請登記之權能
,以避免具有高度價值但未有原住民族或部落提出申請,或瀕臨消失或已
受侵害或顯有受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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